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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錄自  世界民報

2010-10-21

◎程梅/台北(退休稅務員)

中華人權協會今年99年成立「台灣賦稅人權網」,網站上並首度舉辦「賦稅人權大調查」票選活動,從今年8月7日截至8月底為止,即湧入44萬的票選,就此項票選結果,中華人權協會、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、台北律師公會共同於今年9月15日召開記者會,宣示網友票選出最需要改進的五項賦稅問題,其中「稅務機關行政權過過大,任意曲解所得性質」這一項即超過9萬票,高居票選的第一名,「訴願制度只是擺著好看,行政救濟形同虛設」及「法官不熟稅法,行政法院等同敗訴法院」分居2、3名,由此顯見人民在租稅上的人權觀念已覺醒了!。
今年10月7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第一名模林志玲必需補繳684萬的稅,而林志玲與國稅局的稅務官司敗訴,爭議點在於林志玲主張與凱渥公司係合作關係,所有的秀約收入應為執行業務所得,可以依所得稅法扣除45%的成本;但是北市國稅局依合約認定林志玲是受雇於凱渥經紀公司,其所得性質為薪資所得而非執行業務所得。這兩者之間的所得性質對林志玲來說真是天壤之別。假設就林志玲該秀約的年收入為35,000,000元是執行業務所得來算,她只需申報19,250,000元的應課稅所得,但是因為國稅局認定為薪資所得,所以該年她僅僅只能扣除薪資所得扣除額104,000元,也就是說她需要申報34,896,000元的年收入為應課稅所得;
茲將兩種所得性質之應納稅額差額計算如下供參考(以91至96年的綜合所得稅級距40%的稅率扣除累進差額655,300元來算):
以執行業務所得計算: 19,250,000元 * 40% - 655,300 = 7,044,700 元
以薪資所得計算 : 34,896,000元 * 40% - 655,300 = 13,303,100 元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13,303,100元- 7,044,700 元 =6,258,400元
兩種不同所得性質的認定,應納稅額差額高達6,258,400元之鉅,因此國稅局無限上綱的行政裁量權就可以輕易地、嚴重地加重藝人林志玲的租稅負擔。
據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表示,對林志玲補稅及處罰,主要是因為認定性質不同所造成的差額是屬於短漏報稅案,而國稅局原本估算的漏報稅額為1,700萬元,是因兩者間的認定差異過大,才進行調整。這又是國稅局行政裁量權無限上綱的明證,依法行政,是就是、非就非,怎麼會付予財稅官員有如此大的裁量權,這意謂著人民隨時都可能成為財稅酷吏刀俎下之稅奴!
再談票選結果第三名的項目:「法官不熟稅法,行政法院等同敗訴法院」,值此「以民為主,以法為規」的國際民主時代潮流,筆者懇切籲請司法院詳查並公佈行政法院法官們的租稅專業素養,讓全民一起來監督並看護自己的租稅人權,為何人民高喊行政法院等同敗訴法院?!是行政法院法官嚴重的缺乏專業的租稅素養,因此只能被稅捐稽徵機關牽著鼻子走所造成的嗎?可憐的台灣人,站出來保護自己的租稅人權啊!

讓我們多上這兩個網站

1.http://www.tpccool.url.tw/
2.http://www.worldpeoplenews.com/  多了解才能保護自己,讓我們一起為租稅的人權奮鬥到底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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