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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錄自  世界民報

2010-10-21

◎程梅/台北(退休稅務員)

中華人權協會今年99年成立「台灣賦稅人權網」,網站上並首度舉辦「賦稅人權大調查」票選活動,從今年8月7日截至8月底為止,即湧入44萬的票選,就此項票選結果,中華人權協會、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、台北律師公會共同於今年9月15日召開記者會,宣示網友票選出最需要改進的五項賦稅問題,其中「稅務機關行政權過過大,任意曲解所得性質」這一項即超過9萬票,高居票選的第一名,「訴願制度只是擺著好看,行政救濟形同虛設」及「法官不熟稅法,行政法院等同敗訴法院」分居2、3名,由此顯見人民在租稅上的人權觀念已覺醒了!。
今年10月7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第一名模林志玲必需補繳684萬的稅,而林志玲與國稅局的稅務官司敗訴,爭議點在於林志玲主張與凱渥公司係合作關係,所有的秀約收入應為執行業務所得,可以依所得稅法扣除45%的成本;但是北市國稅局依合約認定林志玲是受雇於凱渥經紀公司,其所得性質為薪資所得而非執行業務所得。這兩者之間的所得性質對林志玲來說真是天壤之別。假設就林志玲該秀約的年收入為35,000,000元是執行業務所得來算,她只需申報19,250,000元的應課稅所得,但是因為國稅局認定為薪資所得,所以該年她僅僅只能扣除薪資所得扣除額104,000元,也就是說她需要申報34,896,000元的年收入為應課稅所得;
茲將兩種所得性質之應納稅額差額計算如下供參考(以91至96年的綜合所得稅級距40%的稅率扣除累進差額655,300元來算):
以執行業務所得計算: 19,250,000元 * 40% - 655,300 = 7,044,700 元
以薪資所得計算 : 34,896,000元 * 40% - 655,300 = 13,303,100 元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13,303,100元- 7,044,700 元 =6,258,400元
兩種不同所得性質的認定,應納稅額差額高達6,258,400元之鉅,因此國稅局無限上綱的行政裁量權就可以輕易地、嚴重地加重藝人林志玲的租稅負擔。
據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表示,對林志玲補稅及處罰,主要是因為認定性質不同所造成的差額是屬於短漏報稅案,而國稅局原本估算的漏報稅額為1,700萬元,是因兩者間的認定差異過大,才進行調整。這又是國稅局行政裁量權無限上綱的明證,依法行政,是就是、非就非,怎麼會付予財稅官員有如此大的裁量權,這意謂著人民隨時都可能成為財稅酷吏刀俎下之稅奴!
再談票選結果第三名的項目:「法官不熟稅法,行政法院等同敗訴法院」,值此「以民為主,以法為規」的國際民主時代潮流,筆者懇切籲請司法院詳查並公佈行政法院法官們的租稅專業素養,讓全民一起來監督並看護自己的租稅人權,為何人民高喊行政法院等同敗訴法院?!是行政法院法官嚴重的缺乏專業的租稅素養,因此只能被稅捐稽徵機關牽著鼻子走所造成的嗎?可憐的台灣人,站出來保護自己的租稅人權啊!

讓我們多上這兩個網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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畸形的稅制──台灣人,你為什麼不生氣?

當你知道這些事發生在現在的台灣,你毫無感覺嗎?還不生氣嗎?
請大家都要瞭解真相,一起來督促政府落實改革,讓台灣更清明、更公平,給自己和下一代希望!

一、民國100年總預算,舉債高達2250億元,98年度公務員獎金1233億無法源依據。
國家財政惡化?審計部查核報告指出,98年度公務員獎金1605億,其中1233億根本沒有法源依據。離譜吧?為什麼公務人員有俸給,有年終獎金、考績獎金,去做本於職責的工作還要拿獎金?(難道沒獎金就不辦事?)這些沒有法源依據的獎金,比如稅務單位的績效獎金、檢舉獎金,不但助長稅單浮濫,更是不實檢舉的誘因!

二、人民欠稅,重罰好幾倍,限制出境、管收樣樣來。 
今天被核課一筆稅捐如果逾期繳納,會外加滯納金和利息。滯納金的算法是每逾期2天1%,最多加計到15%(30天),若用年率計算,滯納金的年利率高達182.5%,都已超過刑法重利罪年利率標準(銀行卡債近20%算啥!?),訂定這種罰則的政府不是帶頭違法嗎?符合比例嗎?沒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宗旨嗎?還是……反正人民沒意見嘛!政府就繼續這樣搞錢,人民活該!誰叫你們沒意見、不吭聲。

◎以賀一航為例,雖然他有些負面新聞,但無損於他在憲法上應受保障的人權。
如果是你,原本只欠稅二百多萬,卻因高利率滯納金及罰款,飆到八百多萬,你願意繳嗎?繳得心甘情願嗎?民眾多抱著看戲的心態,也讓國稅局及行政執行處放的訊息牽著鼻子走,不去深思事件背後的原因與真相--不公平、不合理的稅制稅法!大家認為這種事不會發生在自己或家人親友身上嗎?如果真發生在你自己或家人身上,你還會以八卦、笑話看待嗎?不要懷疑,不合理的稅制不改、稅法不修,人人有機會,總有一天輪到你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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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

據資策會FIND資料顯示,2009年第一季開始,3G用戶便已超越2G用戶,然而,在這段時間裡,消基會已接獲35起以上對於3G門號有所疑惑的申訴案件。顯見3G門號的普及,並不能保證其品質的提升。

狀況一:用戶於不知情的狀況下開始3G行動上網!
羅先生在98年2月7日開始使用台灣大哥大新市話299資費3G方案,並於2月10日開通,但申請書上並未說明3G計費方式,消費者收到帳單後,才發現除了通話費以外尚有3315.56元的上網傳輸費用。羅先生認為智慧型手機多項功能會自動跳入3G行動上網狀態,用戶常在不知情狀況下開始使用3G行動上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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